認定差異!夫妻銷售婚前各取得之不動產(chǎn),奢侈稅的課徵有差異 MyGoNews房地產(chǎn)新聞 房地稅務
認定差異!夫妻銷售婚前各取得之不動產(chǎn),奢侈稅的課徵有差異
新聞摘要
  • 認定差異!夫妻銷售婚前各取得之不動產(chǎn),奢侈稅的課徵有差異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中區(qū)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,財政部於2015年2月5日核定發(fā)布「確屬非短期投機」免徵奢侈稅之案件計11種類型,並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。其中屬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(guī)定之不動產(chǎn),免徵奢侈稅。
 
該所舉例說明,夫妻婚前如各持有1棟自住房地且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(guī)定,於婚後則共持有2戶,嗣出售其中1戶持有未達2年之房地,為避免對婚姻的懲罰,於修正案施行後,財政部發(fā)布對此類「確屬非短期投機」者,免徵奢侈稅,並追溯至2015年1月9日生效時未確定案件,亦可適用。
 
換言之,如夫妻銷售婚後各自取得之不動產(chǎn),或其婚前持有之房地不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(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,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(yè)使用或出租者)之規(guī)定者,仍須課徵奢侈稅。